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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第 5 條

📜
法律名稱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6-07-24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下列環境用藥標示之變更,應自核准變更後,其製造或輸入應即使用變更後之標示內容,不得使用庫存之原標示: 一、品名。 二、性能。 三、廠商名稱、地址。 前...

📝 內容

下列環境用藥標示之變更,應自核准變更後,其製造或輸入應即使用變更後之標示內容,不得使用庫存之原標示:
一、品名。
二、性能。
三、廠商名稱、地址。
前項規定以外之變更標示,有庫存原標示者,於核准變更後六個月內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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