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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第 2 條

📜
法律名稱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6-07-24
📖 定義條文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環境用藥之標示文字,應以中文為之,必要時得輔以外文,其項目如下: 一、環境用藥字樣。 二、警示圖案或警語。 三、許可證字號。 四、品名。 五、有效成分...

📝 內容

環境用藥之標示文字,應以中文為之,必要時得輔以外文,其項目如下:
一、環境用藥字樣。
二、警示圖案或警語。
三、許可證字號。
四、品名。
五、有效成分及含量。
六、性能。
七、劑型及內容量。
八、適用範圍及使用方法。
九、使用及儲藏時應注意事項。
十、中毒症狀、急救及解毒方法。
十一、廢容器回收清理方式。
十二、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十三、製造日期及批號。
十四、產品有效期限。
前項第十二款所稱廠商,指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輸入之環境用藥應加註原製造廠國別、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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