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4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檢附之資料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資料者,另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前項屬第八條第二項所列文件之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