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