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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5 條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5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內容

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各項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審驗、型式登錄、實地評鑑、核驗及查核等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者,應於申請辦理時,向審驗機構繳交費用。 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不合格或不予認可時,申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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