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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7 條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內容

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遇有疑義時,得邀集公路監理機關、專家學者及公會等相關代表,共同處理疑義案件及研議審驗相關事宜,且其會議結論或紀錄經交通部同意後,併同作為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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