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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2 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8

內容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者,應具備自有之檢測設備及場地,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行政機關(構)。 二、國內外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三、國內外立案之車輛技術相關法人機構或團體。 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之國內外機構,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認可,由審驗機構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一、申請表。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符合或等同 ISO/IEC17025 之品質手冊或證明文件。 四、檢測實驗室設備配置圖。 五、檢測設備規格一覽表。 六、標準作業程序書。 七、實驗室主管、品質負責人、報告簽署人及檢測人員之履歷資料。 八、其他經交通部或審驗機構指定之文件。 國外機構申請認可之檢測項目,如已取得國外政府認可辦理同項目安全檢測者,其申請檢測機構認可,經交通部同意後得免適用第一項應具備自有檢測設備及場地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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