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8
檢測機構辦理安全檢測,其檢測紀錄、安全檢測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 前項檢測紀錄、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