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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8

內容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機構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通過者,由審驗機構送請交通部就審核通過之安全檢測基準項目範圍給予認可,並發給檢測機構認可證書。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之機構,經書面審查或實地評鑑有缺點者,審驗機構得通知申請機構於限期內補正或改善,屆期未提出或複查仍有缺點者,不予認可。 檢測機構不得申請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規格規定項目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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