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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5 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5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8

內容

檢測機構認可證書遺失、毀損或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檢測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檢測機構申請遷移檢測場地、增列檢測場地或認可檢測項目時,審驗機構應進行實地評鑑。但必要時得改以書面審查或事後實地評鑑之追查方式辦理。 檢測機構於其報告簽署人有變更時,應報請審驗機構核轉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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