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8
審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實施監督評鑑,並得視監督評鑑結果調整評鑑次數。 前項監督評鑑由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執行之,審驗機構並得要求檢測機構提供辦理安全檢測相關資料或辦理檢測,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測機構經監督評鑑有缺失者,應依審驗機構通知期限改善,並報請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