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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1 條

📜
法律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1 條
📂
分類
公路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11-28
📋 條文摘要

檢測機構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法之方法取得認可者,交通部應撤銷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交通部逕行公告註銷之。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

📝 內容

檢測機構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法之方法取得認可者,交通部應撤銷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交通部逕行公告註銷之。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撤銷其全部或一部之認可:
一、主動申請認可撤銷。
二、檢測紀錄、安全檢測報告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檢測業務。
四、監督評鑑缺點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改善或屆期不改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交通部認定情節重大。
檢測機構經依前二項規定撤銷其認可者,於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認可申請。但前項第一款或情形特殊經交通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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