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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8

內容

檢測機構出具之安全檢測報告,經審驗機構查證確有未符安全檢測基準事實者,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停止以該安全檢測報告辦理審驗合格證明書及審查報告之各項申請。 依前項安全檢測報告已取得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及審查報告,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通知中央環保機關、財稅機關、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單位停止辦理各項申請,並通知申請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審驗機構報請交通部廢止該審驗合格證明書及宣告該審查報告失效。 前項改善合格者,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通知中央環保機關、財稅機關、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單位恢復辦理各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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