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後修訂: 2026-01-30
本辦法所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指在離島地區,經由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之場所。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指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