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初任司法事務官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編制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九、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十、主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或活動。 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二、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