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