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第 4 條|國民健康|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3-22
業者申報資料,於附表所定項目,有不適用或無法填寫時,應說明其理由或提出相關事證。 申報資料,應以電子資料、書面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