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第 2 條|國民健康|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3-22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申報,國內製造之菸品,應由製造業者為之;國外製造之菸品,應由輸入業者為之。 前項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以下稱業者)於申報菸品資料時(以下稱申報資料),應填具附表一至附表四各項資料(以下稱附表資料)。但使用時無排放物之菸品,附表四資料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