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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第 3 條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最後修訂: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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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附表二至附表四所定各項物質之含量,應一併說明其檢驗方法,並依各該附表內相關欄位加註事項,以最小使用或販賣單位檢驗、申報之。 前項檢驗方法,於定有國家標...
📝 內容
附表二至附表四所定各項物質之含量,應一併說明其檢驗方法,並依各該附表內相關欄位加註事項,以最小使用或販賣單位檢驗、申報之。
前項檢驗方法,於定有國家標準時,依國家標準為之;無國家標準時,依國際通用之方法為之。
前項檢驗方法,於定有國家標準時,依國家標準為之;無國家標準時,依國際通用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