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5 條|銀行|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07-30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翌日起,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