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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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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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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銀行
🏛️
Authority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07-30
📋 條文摘要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

📝 內容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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