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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6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6 條|銀行|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07-30

內容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律條文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