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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6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6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船舶入港,應於到達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發航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附書面文件,或以電子資料傳送港埠網路系統之方式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港口信號臺依公民營事業排定之船席通知,始得為之。但船舶因緊急公務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船舶申請入港或出港,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向各有關機關辦理入出港手續;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遭禁止入出港時,各有關機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公民營事業。 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應即出港,不得停留船席或滯留港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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