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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0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0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公民營事業因正當理由,須調整船席時,得適時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如須自行移泊船舶時,應先向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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