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1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或裝卸完畢四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因加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小修或其他相關原因消失後超過四小時尚未出港,致影響船席調配時,公民營事業得通知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