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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7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7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在港內航行之船舶,其航行速度,得由公民營事業視實際需要限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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