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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2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2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危險物品裝卸時,委託人應指定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提供裝卸應注意事項,負責技術指導及安全維護,並受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監督。 公民營事業發現危險物品裝卸未經同意,或裝卸進行中發現危險物品與清單或電腦連線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其在完成前,應先行停止作業,並通知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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