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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3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3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危險物品裝卸時,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公民營事業或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作業。 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之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之車輛及人員,應接受港務警察單位、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檢查,並得視當時實際情形禁止通過。 航行中船舶,非經公民營事業或工業專用港內碼頭之承租人或所有人同意,不得在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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