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4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船舶自用或區域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應經公民營事業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