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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7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7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遇難或避難船舶入港前,應以通信方式連繫港口信號臺,並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其進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 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 三、船體重受損有沈沒之虞。 四、其他有違港口禁令或無進港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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