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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8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8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 一、補辦理入港報告單,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單及災難情形報告各六份,先送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後,分送海岸巡防署所屬單位、港務警察單位、檢疫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主管機關及公民營事業。 二、遇難船舶船長或船舶代理人應依海事報告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將海事報告送請航政主管機關簽證。 三、船舶進港後,除船用補給品外,如有上下客貨或逾二十四小時開航出口者,應另行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及出口結關手續。 四、外籍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停泊,船員上岸應經港務警察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

相關法律條文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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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26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7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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