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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9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9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通行證;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並應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前項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港務警察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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