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4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