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5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者,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海關為前項之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