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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1 條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5

內容

商標權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供相關資料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一、商標權證明文件。 二、侵權事證。 三、商標權人聲明自海關取得之資料僅限於侵害商標權案件調查及提起訴訟使用之切結書。 前項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後,得以書面提供進出口人、收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疑似侵權物品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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