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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2 條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5

內容

商標權人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應以進出口貨物於現場進行侵權認定困難,需調借貨樣進行儀器設備鑑定;或具特殊原因經海關同意者為限。 前項申請應備具申請書,繳交保證金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一、商標權證明文件。 二、調借人身分證明及授權文件。 三、商標權人聲明調借貨樣不侵害進出口人利益及不使用於不正當用途之切結書。 貨樣之提取,海關得對相同型號規格貨物取樣一式二件,一件海關拍照存證後供申請人調借,一件封存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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