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5
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 書面提出者,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時間為準。但以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者,以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之時間為準。 海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