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5
商標權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且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檢附載明代理權限之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