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5 條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5

內容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檢附證明文件,以自己名義行使與負擔本辦法所定商標權人之權利及義務,並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依本辦法為相同之申請。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