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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 6 條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 6 條|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法規|生效中

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31

內容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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