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 3 條|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法規|生效中
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31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