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4
船舶理貨業務範圍如下: 一、散雜貨及貨櫃之計數、點交、點收。 二、船舶裝卸貨物時之看艙。 三、雜貨包裝狀況之檢視。 四、散雜貨標識分類、貨櫃櫃號識別及配合海關關務作業等相關理貨業務。 散雜貨及貨櫃之數量、標識、櫃號及雜貨包裝狀況,應由委託人或倉儲業者與理貨業者共同簽證。 國內航線、以管道方式裝卸運輸貨物或同一貨主同一貨物以包船租約採船邊提貨者之船舶理貨業務,得由船方或貨主視實際需要委託理貨業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