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4
船舶理貨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