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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4

內容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四款僱用人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並以網路或書面方式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海關。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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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