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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4

內容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