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4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