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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4

內容

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船舶理貨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