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4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標示,除須符合本法有關規定外,應另標示「臨床試驗專用」、試驗委託者名稱及足以確認試驗場所、研究人員之試驗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