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4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應依產品性質、容器特性及儲存條件,決定標籤上適當之保存期限;其標示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原包裝產品原標示之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