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4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銷毀作業,不得在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合報告前進行;其銷毀,應製作銷毀紀錄記載所有相關之銷毀作業,並由製造業者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