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1-28
產品驗證合格證明文件經撤銷或產品不符安全標準而經廢止者,其原附符合性評鑑合格文件,不得再供申報符合性評鑑之用。